管理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运行管理 >> 管理规章制度 >> 正文

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具有相对集中的实验室用房,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研究生招生权的学校直属科研机构。实验室成员以中青年为主、由高学历人才组成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群体。

第二章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副主任1-2名,行政秘书1名,科研秘书1名,并组成重点实验室行政领导集体。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工作职责是主持重点实验室全面工作,对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重点实验室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

(二)审议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和领导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日常行政事务及人事管理工作;

(四)主持作好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卫、科技保密等工作;

(五)作好中青年学术骨干和研究生培养、开放基金申报及成果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秘书的工作职责是协助主任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工作,是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助手,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起草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发展规划、人才引进计划、各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年度工作总结;

(二)作好各种文件、资料、固定资产的归档保管,及各种材料的组织申报工作;

(三)负责日常办公经费的管理,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报表,领取和发放津贴、奖金,作好财务记录等工作;

(四)作好日常接待及网络、水电、安全保卫、卫生等管理工作;

(五)按季度期出版《重点实验室工作简报》,年底定出版《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

(六)协助召开实验室会议,起草会议方案,作好会议记录,传达会议精神;作好各类公章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秘书的工作职责是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是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助手,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申报、论证科研方向、制定学术发展规划;

(二)制定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研究生教学等方面的管理文件;

(三)协助组织召开各类学术会议,起草会议方案、会议纪要和会议总结等相关文件;

(四)起草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总结报告,监督科研任务的落实情况;

(五)拟订研究生教学计划,设置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教学任务的执行;

(六)协助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七)作好学术成果的统计,总结上报;作好开放基金、主任基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方向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主持本研究方向的科研方向论证、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

(二)组织本研究方向科研成果统计、各种资料的上报工作;

(三)起草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方案,并监督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答辩工作;

(五)完成实验室行政机构和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研究人员的职责及义务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是指固定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固定研究人员是指重点实验室所有在编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是指实验室为了完成特定的研究任务而聘任的人员或获得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得到资助的校内外访问学者;研究生是指参与重点实验室研究任务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人员要以重点实验室为署名单位(允许有多个署名单位,各类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实施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条 研究人员要热爱科学事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不断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努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要积极参加实验室各项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维护实验室名誉、利益和学术声誉,爱护办公环境和试验设备。

第十二条 每年对所有专职研究人员进行学术成果考核,考核工作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每年年终必须按规定如期提交年度总结,包括教学情况、承担科研项目、在研项目进展、科技成果统计(附证明材料),并按通知或规定及时准备重点实验室所需的各类申报材料和评估材料。

第四章 研究人员的权益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拥有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争取或获取各种科研项目、各类奖励的权利和发表各类学术论文、报告、专利、著作的权利。

第十五条 研究人员具有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在国际、国内重大学术活动中做特邀报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 研究人员对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具有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对仪器设备和数据具有使用权。

第十七条 为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工作条件,并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的义务。

第十八条 研究人员具有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合作、学术交流和进修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