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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干部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试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形成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新提拔担任学校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其他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第二条    试用期限:处级干部为一年(实际在岗时间),科级干部为六个月(实际在岗时间),时间从试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试用期间待遇:干部试用期间,纳入同级干部管理范围,履行相关职务的岗位职责,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第四条    试用期间管理:干部试用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正处级干部由校党委代省委组织部管理,副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直接管理,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人事部代校党委管理。试用期间原则上不调整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试用期满考察:干部试用期满后,学校组织部门按照干部考察有关规定,通过本人对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表现等方面的述职,所在单位群众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等方式,对干部进行全面的考核,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正式任命(聘任或委任):  经考核合格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正式任职(聘任或委任)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期前的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的职务不作为任职经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青海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1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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