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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青海师范大学“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贯彻“人才强校”战略,集聚一支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队伍,现结合学校实际,对2005年印发的《青海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指导思想
以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优化学科梯队结构为目的,以培养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学术骨干为重点,建立促进人才引进、合理配置的有效机制,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2、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培养和引进并重的原则;
(3)坚持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4)坚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兼顾其它学科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
(一)两院院士;
(二)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0岁左右;
(三)硕士生导师(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0岁左右;
(四)博士(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博士学位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45岁以下;
三、相关待遇。
(一)两院院士
1、住房:免费提供18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在校工作满8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
2、工资:享受50万元的年薪工资;
3、科研资助费:100万元;
4、资料费:每年1万元;
5、奖励:来校工作期间在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6、学校为院士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及办公条件,并配备助手一名。
7、学校积极争取省上的有关引进人才待遇
(二)、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
1、住房:未获得学校博士生导师之前,提供周转房一套,获得学校博士生导师后,免费提供15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校工作满8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
2、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类人员在青的所有待遇,并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3、科研资助费:文科6万元;理工科10万元(科研项目获批后可申请使用);
4、一次性提供资料费1万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5、奖励:3年内积极主持和从事博士点申报工作,成功申报并为我校取得博士授权点,学校将对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导师组奖励30万元,其中首席导师奖励10万元。
6、学校积极争取省上的有关引进人才待遇
(三)、硕士生导师(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
1、住房:提供周转房一套(时间不超过2年),2年内获得学校硕士生授权点首席导师后,资助安家费20万元;
2、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类人员在青的所有待遇,并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3、科研资助费:文科3万元;理工科5万元(科研项目获批后可申请使用);
4、一次性提供资料费0.5万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5、奖励:2年内积极主持和从事硕士点申报工作,成功申报并为我校新增硕士授权点,学校将对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导师组奖励10万元,其中首席导师奖励3万元。
6、学校积极争取省上的有关引进人才待遇
(四)、博士(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博士学位及博士后出站人员)
1、志愿来校工作博士享受下列待遇:
(1)住房:西宁地区无住房者,提供周转房一套(免收一年房租费,房屋水电费、取暖费等其他费用按规定收取,房屋租住一年后,按规定收取房租费),资助安家费12万元。
(2)工资:博士来校工作后,即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毕业生工资标准并发给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校内津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可享受副高职称工资标准并发给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校内津贴。
(3)科研启动费(科研项目获批后可申请使用):文科2万元,理工科4万元,;
(4)一次性提供办公用品费1万元;
(5)无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下职称人员,来校工作满一年,可直接按有关文件规定认定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任职资格满2年,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6)学校积极争取省上的有关引进人才待遇。
2、本校教师考取统招博士研究生后,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与学校签订返校工作协议的,在读博士学位期间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青海津贴用以资助学习,待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按志愿来校工作博士(1)、(2)、(3)、(4)、(5)兑现相关待遇(安家费含已发的资助学习资金),工龄连续计算,职称评审按青海省有关政策对待。
(2)不签订返校工作协议的,工资停发,人事关系转往读博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取得学历、学位来校工作,则按志愿来校工作博士兑现相关待遇。
3、归国博士
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来校工作,除享受引进博士的待遇外,给予奖励金3万元。
四、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教师职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积极参加教学、科研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活动;
(二)高层次人才除履行基本职责外,还应履行好下列职责:
1、每年承担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任务,完成教学工作量144课时以上;
2、每年至少作二次学术讲座(院系一次,校级一次);
3、每年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在8年服务期内,至少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下列4项任务中的1项:
①出版专著1部或译著2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
②作为主持人,完成国家级立项课题2项。
③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有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④获省级一等或国家级二等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2项(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
五、考核与管理
(一)考核
1、根据工作职责规定和有关要求,学校每学年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专项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享受《青海师范大学校内绩效工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绩效工资;
2、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将低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3、完成上列任务,考核为优秀,并作为带头人申报成功硕士点者,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奖励。
(二)管理
1、实行合同管理。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人员均应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在校的服务期限均不得少于8年,并进行法律公证。
2、在服务期限内,均应将博士学位、毕业证书交由学校人事部门暂为保管。
3、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协议,要求调离、辞职、自费出国或被学校解聘的,除须按协议一次性退回安家费和生活补贴费外,按少服务一年以每年1万元标准收取违约金。
六、引进程序
1、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及时提出本单位的引进计划,报校人事处审核。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用人计划和各教学单位工作需求,拟定当年人才引进计划,经党委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2、考核考察。校人事处按照学校引进人才规划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对拟引进接收博士进行全面考核考察,结合有关单位用人需求提出初步人选。
3、签订协议。与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办理调动或就业手续。
七、附则
1、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青海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05〕38号)文件同时废止,2007年之前引进的人才经考核合格的仍执行青师校字〔2005〕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暂行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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