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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2005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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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2005年度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05年度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教人〔2005〕14号)精神,现将我校2005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受理申请对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理申请对象为高等学校拟聘任教人员(新参加工作教师在见习期内不得申请)。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者可视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免普通话测试);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经面试、试讲合格;
5、所在单位对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6、身体健康,提交最近在西宁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表(不能在本校医院体检);
7、已获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和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免面试、试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
三、面试、测试要求
各院(系)对今年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除可免试者)应根据《青海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面试和试讲的测试,并将结果填写在《青海省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评估意见》(可在人事处网页上下载)表中有关栏目内, 然后由测评专家签名、单位盖章确认。
四、教师资格认定所需材料、证件等。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校人事处领取);2、学历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免试人员除外);
5、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免试人员除外);
6、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7、正面免冠2寸照片3张(2张请贴在申请表上, 1张办证用,并在照片背面写上单位和姓名)。
五、具体时间安排
4月26日至5月15日申请者到校人事处购领申请表等资料;5月16日到6月16日校人事处负责录入申请者的认定信息,并于6月20前将认定信息及数据报教育厅人事处备案复核,7月6日之前由教育厅人事处将备案同意的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个人需填写的表格,请到人事处网站下载(B5纸打印)
联系人:肖玉兰 6317924
附件:1、青海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
2、青海省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评估意见表
青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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