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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校组织人事部对《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已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向本部门教职员工认真传达、落实,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青 海 师 范 大 学
2002年8月25日










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 试 行 )
为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参照青海省劳动人事厅青劳人薪字(1999)166、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校、系、教研室规定的活动时间内,因故不能履行上班或上课职责的,均应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的种类和期限。
一、病假: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医疗结构出具疾病证明书,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事必须在办公、上课或规定的活动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凡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申请结婚的教职工,可以请婚假,一般给假 3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年满25周岁以上,女年满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5天。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属计划生育晚育者(年满24周岁的初育者)再补产假15天。因计划生育手术需要休养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和休假。其中女职工怀孕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青海省女职工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上环休假3天,取环休假1天,结扎休假21天,男职工结扎休假7天。
产假期满后,确因身体虚弱,不能按期上班者,经医院开具证明后,按病假对待。
五、丧假: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一般给假3天(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六、探亲假: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与父母亲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根据学校实际,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寒、暑假不足规定的探亲时间,可补足其天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办理报批手续。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给予工伤假。
八、公差:凡因公离校外出(出差、开会、短期培训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假期时间计算方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算起。其中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修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津贴(指工资构成内津贴)。
1、事假:2天以内,日减发当月5%津贴;3天以上,当月津贴减发20%;5天以上,当月津贴减发50%;10天以上,停发当月津贴;年度累计事假30天以上者,扣发2个月的下年度津贴。在青补贴按减发后的基数计发。校内岗位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2、病假:日减发津贴2%;校内岗位津贴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
3、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公差期间工资构成内的津贴照发。以上各类假期校内岗位津贴按实际天数扣发。
4、享受补助课时津贴人员,每请假一天(公差除外,但包含脱产进修学习),减发当月补助课时津贴4%。
二、误餐补贴。
1、事假、病假依据请假批准的天数,每天按2.60元扣发误餐补贴。
2、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公假误餐补贴照发。
三、职务工资。
教职工每请事假一天,扣发一日职务工资。
教职工的日职务工资,按教职工本人的月职务工资除以每月21.5天工作日计进行折算。
第五条:请假、销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病假、工伤假须提供校医院或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准假。离校在外地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报销单,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均应写出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理由,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报告和审批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妥善保管。
凡需报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假期,应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和《青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教职工因工出差、进修学习还需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请外出审批表》。
四、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的校领导和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请假批准权限。
一、校级领导干部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后。
二、处级领导干部请假,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分管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不在时由校长审批。
三、教职工请假,五日以内须经系(处)主要领导批准,六日以上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由校工会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调动,又无特殊情况不到职的;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5、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不到岗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1-5天,扣发半个月的职务工资,6天以上,停发当月职务工资(工资含职务工资、津贴、在青补贴、各种补助、二十年一级、学历浮动工资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补助10%工资标准)。
2、旷工1-5天,减发当月50%的岗位津贴;旷工6天以上,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旷工11-14天,扣发六个月的工资构成内津贴、岗位津贴、补助课时津贴和误餐补贴;连续旷工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15天,扣发一年的工资构成内津贴、岗位津贴、补助课时津贴和误餐补贴。
3、当年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4、任课教师旷科除按教学事故处理外,旷课1-2个课时扣发当月工资的10%;旷课2-4个课时扣发当月工资的20%;旷课5-6个课时扣发当月工资的30%;旷课7个课时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工资含职务工资、津贴、在青补贴、各种补助、二十年一级、学历浮动工资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补助10%工资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每月的考勤报表要及时汇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于当月25日前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各类缺勤者,及时扣发工资、津贴、误餐补贴或给予行政处分。如不及时上报或虚报、谎报考勤的,应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考勤人员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附属中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请假种类 所在单位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理由

本单位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校工会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产假、计划生育假需经校工会签署审核意见。


青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请假事由 所在单位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理由

本单位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党委书记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请外出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外出种类 拟前往地区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外出任务

本单位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教务处审核意见栏只限教师外出进修、学习。


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月统计表

单位:(盖章) 时间:200 年 月25日—— 月24日
姓 名 出勤情况 事 假
(起止日) 病 假
(起止日) 旷 工
(起止日) 公 假
(起止日) 其 他
(起止日)


























本单位领导签字: 考勤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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