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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稿)
青海师范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稿)

为促进学校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素质好、水平高、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至关重要。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应有比较完善的人事调配管理制度予以保证。
一、调配原则
1、从学校的稳定发展着想,坚持人才的合理流动。
2、调剂余缺、缓解紧缺学科需求,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3、充分考虑教职工的特殊困难,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4、遵守人事调配制度,严格执行调配程序,不徇私情,不违规操作。
二、调出条件
1、教职工因夫妻分居2年以上,可申请调往配偶所在地。
2、父母退(离)休定居异地,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可申请调往父母定居地。
3、教职工因身体健康原因,经省级以上医院出具不适应高原工作的证明,可申请调出。
4、夫妻双方均为我校职工,如一方符合调离条件,为避免造成新的两地分居,原则上夫妻双方应同时调出。
5、教职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学校聘任后,应从聘任期开始工作5年,方可申请调出。
6、因工作需要接收的博士生、硕士生在校工作满5年、本科生工作满6年可申请调出。
7、申请调出人员在校期间凡有学校出资进修学习者,均按原进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三、教职工调入规定
1、根据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每年适量接收和调入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以充实教师队伍。
2、除外语、计算机、艺术等个别专业外,其他专业接收和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职称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学历层次可适当放宽。
3、对拟接收和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考察面试,并应通过试讲(考察、面试、试讲应由校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技处及接收系、部共同开展),符合条件者方可接收和调入。
4、附属中学教师的补充与接收以师范类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硕士生为主。同时可积极引进和调入优秀市级、省级中学教师(获市级、省级优秀中学教师奖)。
5、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和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列入接收和调入范围。
四、人事调配的程序
1、人员调配工作严格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为了规范有序的做好人员调配工作,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拟接收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3、教职工调出程序
(1)、个人申请。
(2)、所在系、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校组织人事部。
(3)、校组织人事部根据人事调配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符合调出条件者列入提交党委会意见议题。
(5)、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教育厅)审批,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调出材料由省教育厅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6)、经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校组织人事部方可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4、人员接收调入程序
(1)、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2)、接收系部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接收和调入意见,并报校组织人事部。
(3)、拟接收调入人员经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列入考察、面试、试讲计划。
(4)、校组织人事部、教务处、接收系部对拟接收调入人员进行考察、面试、试讲。
(5)、考察、面试、试讲合格者列入提交党委会意见议题。
(6)、经校党委研究同意接收调入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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